人工智慧與法律
機器人可以做什麼?
人工智慧在許多方面都使得我們的生活更為方便,但是如果演算法與機器人犯了錯,誰來負責呢?
人工智慧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所不在,隨著不斷運用,機器人的功能愈來愈和我們人類相似:今日的演算法不僅合理有邏輯,同時也富含創意。機器人自己就會學習新的事物,以法律面而言,這代表什麼意思呢?機器人是否和人一樣,具有權利和義務? 類似的問題也讓倫理學家、法律研究者以及政府部門傷腦筋,正因為犯錯不單只是人性之常而已:自主程式使得機器人能夠自行決定,而這些決定有時候也可能失誤 – 即使最優秀的演算法也無法避免這點。自駕車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和所有在路上開車的人一樣,自駕車也必須遵守某些規則,與人類不同者,是可以為自駕車輸入絕對不會控制不住而超過速度限制,或者冒險表演超車伎倆的程式。然而,萬一其他的駕駛反應錯誤,會發生什麼事呢?譬如說,道路上突然冒出來一輛腳踏車,想像一下,閃躲之際恐將危及某位路人,應該為這輛汽車設計甘冒危險的程式嗎?或者由車子自行決定?還有,萬一它的決定是錯的:誰來為此負責?
人工智慧是否應具備法律人格?
為了及早為這類棘手的情況奠定法律基礎,歐洲議會於二零一七年便提議,賦予智能機器一種「電子人」的身分,這種 – 類似人以及公司的身分 – 被認可為法律主體。但人工智慧的研究人員以及法學家對於這個主張的反應並不特別熱切。一封寫給歐盟執行委員會的公開信中,有兩百五十位專家表示反對這項倡議。這項倡議建立在錯誤的假設之上,也就是說,假使自主的機器人做出了錯誤的決定,無法回答責任歸屬的問題。信中並強調,科幻小說中關於機器人的描述,以及聳動的新聞報導,無不助長了這層誤解。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和能源部(BMWi)也不認為有必要為一個「電子人」建立法律地位,因為智能機器而衍生的法律問題,皆可透過現行的法律規範予以解決,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和能源部在一份與工業4.0相關、關於人工智慧與法律議題的結論報告中明確的表示:「人工智慧系統至今尚未到達不再與人類行為有關連的自主程度。」因為使用人工智慧而產生的後果,必須繼續由人類承擔,畢竟我們不能就這麼把責任轉嫁到一架沒有生命的機器或者一個電腦程式上。
把機器人視同創作者?
關於此有一個問題,如果一個人工智慧創造出智慧財產權時,誰有資格從中獲益?這並不是一個全新的議題,早在一九六零年代,會畫圖的機器人就已經拋出類似的問題了。然而它們創作出來的作品,大部分出自偶發的演算法,根本無法與人類的聰明才智相比。但過去十年中,人工智慧似乎反而「到達了一種新穎的發展狀態」,猶如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和能源部在報告中所承認的。今日的機器人撰寫完整的劇本,創作樂曲,幾乎不能與從前的隨興塗鴉相提並論。所以,機器人可以成為創作者嗎?
法律研究者喜歡從動物世界援引一個先例:二零零八年,英國攝影師大衛・史拉特(David J. Slater)把他的照相機交到一隻名喚“Naruto“的黑冠獼猴手中,而牠拿來拍下一張「獼猴自拍」;多年之後這張照片爆紅,在全世界瘋傳。善待動物組織(Peta)試著提出因這張照片而產生的收益歸“Naruto“所有的訴訟,這場官司發動了長達數年、主要在美國進行的法律戰。到了二零一七年,史拉特達成庭外和解,允諾未來將把“Naturo“自拍照收益的四分之一捐給善待動物組織。但是,舊金山的高等法院不接受這項和解。於是,訴訟被駁回,理由為“Naturo“於調解過程中根本無法發言,而人們希望創下一個先例。此外,善待動物組織還需要為這位攝影師給付律師費用;史特拉被認可為創作者。日後他並控告了德國的龐克樂團「恐怖團體(暫譯)」(Terrogruppe)未經他許可,擅自使用這張照片當作一張唱片的封面。美國的版權局確認,創作權只能歸屬於人,而非動物 – 或者機器人。
法庭以及政府機關目前並未宣告人類無須為所發明的人工智慧負起責任,甚至沒有宣告人類的發明本身為發明。權利與義務屬於人工智慧使用者所有,英國版權設計與專利議會立法於一九八八年做出這個決定,當時第一台家用電腦與今日「會學習的機器人」一樣,引發了類似的問題。看起來歐盟執行委員會現在比較能接納這個概念了,並於二零二零年二月的一份塑造歐洲數位未來的通知中指出,技術必須從頭到尾為人類服務,而且還要遵守法規。